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9830 证券简称:晶晟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不适宜担任非上市公众公司总经理的人员以及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总经理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领薪,不得在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参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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