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9830 证券简称:晶晟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中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保管董事会
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八条 下列人员/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
(二) 董事长;
(三)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 监事会;
(五) 总经理。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或由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提案提出人应在董事会秘书规定的时限内递交提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秘书(或由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对有关资料整理并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提呈董事长。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关人士或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章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或责成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通过专人送出、邮寄或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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