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9830 证券简称:晶晟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为:
(一)合法性原则:授权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审慎授权原则:在授权过程中,应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授权范围和权限。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但也需要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4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经营场所,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依法委托他人投票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出
席股东会应进行登记。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的,应当加盖法人(或合伙企业)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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