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839813 证券简称:微特电机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9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在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反担保的条件或放弃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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