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839813 证券简称:微特电机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9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关联交易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关联交易的定价、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本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等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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