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9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21: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经营及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披
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北交所地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进
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出申请。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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