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5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17: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运作和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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