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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0 16:58:15 股吧网页版
东和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4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06: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八)提供担保;

(九)提供财务资助;

(十)租入或租出财产;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放弃权利;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所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定价公允;

(二)决策程序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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