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9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北京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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