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9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11: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方等其他利益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
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
中若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相关方的承诺事项单独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
开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 承诺相关方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
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对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第九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
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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