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9773 证券简称:恒利来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厦门恒利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恒利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恒利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恒利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按《公司法》及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监事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定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
股东会通知。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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