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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30 15:42:13 股吧网页版
惠美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30


证券代码:839769 证券简称:惠美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1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1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川民申 7391 号]民
事裁决书及公司递交的请求继续执行申请书[(2025)川 1529 执 1101 号],并
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组织申请执行人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和被执行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宇公司”)对该案件进行执行和解,经过公司与创宇公司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案号:[(2026)川 1529 执恢 1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望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宜宾美康无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宇公司)、原审第三人宜宾美康无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惠美公司、创宇公司均不服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25)川 1529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7 日
开庭审理,公司并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5)川 15 民终
1578 号],该判决书已生效且已超过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然创宇公司仍拒绝履行给付案涉厂房及附属工程代建款的义务,严重损害到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四川省屏山县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收到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裁定书[(2025)川 1529 执 1101 号]。

该合同纠纷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创宇公司公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 15 民终 1578 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出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川民申 7391 号]民事裁决书。

公司向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递交的请求继续执行申请书[(2025)川 1529
执 1101 号]。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组织申请执行人宜宾
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对该案件进行执行和解,经过公司与创宇公司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案号:[(2026)川 1529 执恢 17 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美公司),一审第三人宜宾美康无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 15 民终 1578 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事实与理由:

创宇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超出一审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审理范围,以合同纠纷指向法律关系判决,剥夺了创宇公司的辩论权。2、二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案涉厂房的所有权属于惠美公司而非创宇公司,足以说明双方系代建关系。二审认为创宇公司、惠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合同关系错误,判决创宇公司向惠美公司支付代建费用错误。3、二审对《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书)第 9.1 条理解错误,判决创宇公司向惠美公司支付 596 万元于法无据。4、二审判决后,创宇公司对该案涉厂房的财务凭证进行查找,发现了新证据即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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