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839769 证券简称:惠美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川 15 民终 1578 号,该案件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开庭审理。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 公 告编号:2025-019)。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姓名或名称: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望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宜宾美康无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美公司)、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宇公司)、原审第三人宜宾美康无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惠美公司、创宇公司均不服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25)川 1529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撤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25)川 1529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改判
创宇公司向惠美公司支付案涉厂房及附属工程的代建款合计 5961402.21 元;
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创宇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案涉 5961402.21 元的代建款
实际已达到支付条件。1.2025 年 3 月 28 日,美康公司已通过公证的方式通知终
止《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附条件的《补充协议》履行基础已丧失,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2.2023 年 8 月,美康公司因经营不善,合同已难以继续履行,惠美公司找创宇公司协商,想通过寻找代替租客、转租等方式获得共赢,因创宇公司不配合一直未果《租赁合同》早已陷入僵局;3 一审以《租赁合同》形式上未到期为由驳回惠美公司请求,造成创宇公司既实际占有、控制案涉厂房及附属工程,又未向惠美公司支付案涉代建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债权,严重损害惠美公司的合法利益,有违公平原则;4.根据租赁合同第八条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第三条明确约定美康公司享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二、惠美公司与创宇公司的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且该关联交易并不损害创
宇公司的利益,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将其作为驳回理由于法无据。1.本案惠美公司与创宇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当的关联交易范畴,并不存在损害创宇公司利益行为,具有正当性、经济合理性;2.创宇公司主张因关联交易受到损害,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行为与公司受到的损害直接存在因果关系一审中并未能充分举证。且创宇公司唐岳海在惠美公司退股前一直在参与创宇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财务负责人严晓玲的选任、任职时间、职务范围也与创宇公司所主张的所谓的“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并不具有同步性,更加不具有因果关系条件。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撤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25)川 1529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改判支持创宇公司的反诉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惠美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创宇公司没有向惠美公司借款来建设案涉的无纺布项目厂房及附属工程并出租给其子公司(美康公司)用于无纺布项目生产的意愿和必要,更不符合常理和常识。1.创宇公司若投资建设无纺布工程项目则违反了与屏山县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的约定,且为修建单层厂房获取所谓的租金而放弃巨额的政府补贴不符合常理;2.创宇公司若将自有的两个项目发包给两个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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