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7
公告编号:2025-006
证券代码:839769 证券简称:惠美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收到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的通知及民事反诉
状,案件被告四种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提成反诉,由此本案件原计划 2025 年
2 月 20 日开庭延期将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上午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望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5-006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宜宾美康无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至 2021 年 6 月,原告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被告
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35%的股权(出资额为 700 万元)。因被告通过政府招商引资拍卖到案涉约 50 亩土地土使用权【权利证号:用(2018)屏山县不动产权第 000282 号】,所以需要大量资金在土地上建设厂房及附属工程以获得政府优惠政策。
原告持有被告股份期间,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案涉 2 号车间(含综合楼)及外围道路附属工程建设出借资金并收取资金占用利息。后原告向被告
出借共计 5961402.21 元的资金用于修建被告案涉 2 号车间(含综合楼)【约 3800
㎡】及外围道路附属工程。
2018 年 12 月 25 日,被告与第三人宜宾美康无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美康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美康公司租赁被告案涉 2 号车间(含综合楼)用于生产经营,并约定了租期、租金等条款。
2021 年 6 月 21 日,原告转让其在被告的全部股份。后原、被告及美康公
司鉴于:案涉 2 号车间(含综合楼)及外围道路附属工程由原告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美康公司又为原告的全资子公司,需向被告支付租金,遂从 2020 年 10月起,三方相关建设借款利息与厂房租金可以相互抵销。
2022 年被告与美康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被告考虑到案涉 2 号车间(含综合楼)及外围道路附属工程由原告出资【实为出借资金】修
建,且美康公司又为原告的全资子公司,遂被告从 2020 年 10 月起对案涉 2 号
车间(含综合楼)及以外围道路无偿提供给美康公司使用。”另《补充协议》第
二条还约定:“2019 年 1 月-2020 年 9 月期间【即未抵销的前期】产生的租金
831600 元,美康公司应支付给被告;2019 年 1 月-2020 年 9 月期间【即未抵
销的前期】基于 5961402.2 1 元建设借款所产生的占用原告资金的利息762935.78 元(年利率 7.31%),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后美康公司与被告于 2022
公告编号:2025-006
年 7 月如约履行了【未抵销的前期】相关支付义务。
现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偿还案涉 2 号车间(含综合楼)及外围道路附属工程的建设借款 5961402.21 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敷衍,已构成严重违约。(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案涉 2 号车间(含综合楼)及外围道路附属工程的建设借款 596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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