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39754 证券简称:轶峰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轶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修订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轶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轶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轶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
第一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告编号:2025-040
第七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即 1 人)。监事会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