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9733 证券简称:探感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探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 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探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探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范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及其持股变动情况;
(五)公司治理结构;
(六)股东会情况简介;
(七)董事会报告;
(八)监事会报告;
(九)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十)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股本变动情况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五) 董事会报告;
(六) 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 财务会计报告;
(八)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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