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9733 证券简称:探感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探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 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探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探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 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五)在必需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
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六)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
(八)关联交易定价应不明显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必须坚持依据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全部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
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公司的认可,并视
同公司行为,须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应尊重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独立意见,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六条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管理办法,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特别注意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业务备用金除外) 。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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