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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5:32:14 股吧网页版
探感科技: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9733 证券简称:探感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探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 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探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 合法性,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 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探 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 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本款所述购买: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也可以提供网络、视频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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