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39720 证券简称:熊猫雷笋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重庆沁旭熊猫雷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开庭审理本案,公司于近日收到该
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兴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赵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承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杜海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沁旭熊猫雷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承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9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
总价 69,999,999.30 元认购被告三发行的不超过 15,151,515 股普通股股票(占被告三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 35.14%股份)。
2019 年 9 月 11 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下
称“补充协议”),各方针对企业经营目标和业绩补偿、回购、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补充约定,被告一、被告二作为回购义务人在业绩承诺未达标情况下应回购原告持有的被告三股份,同时约定被告三对本合同项下被告一、二回购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019 年 10 月 31 日,原告取得上述股票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因未完成 2020 年度—2022 年度业绩承诺,被告一先后于 2021 年、2022 年
无偿向原告转让其所持被告三股份 701,028 股、1,849,016 股作为补偿。
2023 年 9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协议》,明确原告有权将
其获取的 2021 年、2022 年业绩补偿股份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进行股份回购。后被告一将其持有的被告三 16,847,988 股股票质押给原告,被告二将其持有的被告三 6,719,000 股股票质押给原告。
根据被告三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审计报告,2023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
成,根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要求三被告按照协议约定进行
回购,支付股份回购款,双方经过多次磋商无果。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自投入之日起至款项全部支付之日
止的股份回购款,暂算至 2024 年 10 月 18 日,股权回购款为 104,578,481.74
元【股份回购价格=回购股份对应的投资款(69,999,999.30 元)+(加)该投资款自投入之日起至回购股份款全部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10%计算的年息总和-(减)投资方已从公司分得的与回购股份对应的红利】: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以股权回购款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4 日起按照按万分之五/日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暂计股份
回购款 104,578,481.741 元为基数,暂算至 2024 年 10 月 18 日为 2,353,015.84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
的费用;
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被告三的16,847,988股股份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二质押给原告的被告三的 6,719,000 股股份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第 1、2、3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经审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 01 民初 743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承平、杜海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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