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9697 证券简称:锐速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锐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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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锐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广州锐速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在关联方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与对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六)关联交易决策过程应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
督权。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视同关联方的情形,关 联方的认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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