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9697 证券简称:锐速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锐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锐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锐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公
司按权益比例承担风险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 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含公司对其
担保部分)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
,严格审查被担保方资信,禁止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主体提供担保,不得直
接或间接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协助董事
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需要公司审批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本部担保业务的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
(二)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备案;
(三)对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对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其权力机构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担保条件及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可依法提供以下担保:
(一)为解决流动资金的专项贷款和其他经营业务所需资金或银行授信等融资活动提供的担保;
(二)为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
(三)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互保单位提供担保(互保方需为行业内优质企业);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保证担保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互保方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本次担保金额的 1.5 倍,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且无重大诉讼或失信记录;
(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并与互保方签署书面互保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风险分担机制;
(三)互保方提供等值有效的反担保(如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反担保价值需经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
(四)累计互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第八条 对外担保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措施,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反担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
保的提供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必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且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同意;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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