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9683 证券简称:鑫亿鼎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江苏鑫亿鼎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鑫亿鼎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 《江苏鑫亿鼎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包括公司子公司)提供保证,或以公司自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和质押担保 。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
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
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及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申请由被担保人提出,并由财务部向公司经理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如下审批手续:
(一)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由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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