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22
证券代码:839682 证券简称:霍普科技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19 年 11 月 20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 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 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 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权证等)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 公司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批准 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提高公司资本充足率。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障本金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应积极履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公司应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单;
(三)公司1 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有权随时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五)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向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督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商业银行积极履行协议。商
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主办券商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或调查专户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终止该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该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投向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取得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等证券发行核准或备案文件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证券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障本金安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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