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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4-25 18:02:57 股吧网页版
霍普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4-25

公告编号:2017-010

证券代码:839682 证券简称:霍普科技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一七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形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以及《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报告。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

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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