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0-27
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6年 6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霍普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80号天津节能大厦22层
第五条 邮政编码:3001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
依靠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开发高技术、高质量等级的产品,创新工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环保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咨询及总承包;环保设备租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兼零售;电子仪器维修(不含计量器具);化工及生物行业技术研发;化工及生物行业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及设备的研发、加工、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修改本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可变更其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记名股票由股东以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的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公司所发行
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500万股,经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16]第010222号《评估报告》确认,截至
2016年3月31日,天津霍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3831.69万
元;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6]京会兴审字第
69000286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6年3月31日,天津霍普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38,266,035.19元。
经全体发起人审议通过以经审计净资产38,266,035.19元,按照1:1.09比
例,折合成股本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均为普通股股份,成立时由
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
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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