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39679 证券简称:华涂技术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华涂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制定<
华涂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5 票,弃权 5 票,审议通过该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董事
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涂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华涂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机制,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涂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其 50%以上股权的公司,或者虽持有其股权比例不足 50%,但通过协议约定、控制其董事会多数席位等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并将其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法律地位与管理原则
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并对子公司负有指导、监督和服务的义务。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遵循合法合规、权责明确、有效监控、协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的下属控股孙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等)应参照本制度执行,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管理
第五条 法人治理
(一)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
(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公司主导或参与制定,其重要条款须经公司审议同意,并确保其中关于公司治理、决策权限、财务管理等规定符合本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
(三)子公司《公司章程》的任何修订,须事先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委派与任免
(一)公司有权依据子公司章程,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向子公司推荐、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公司提名或委派。
(二)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必须由公司委派或经公司同意后聘任,并向公司财务部门和子公司董事会双重负责。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擅自更换财务负
责人。
(三)被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 委派人员职责与义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履行其在子公司的法定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
(二)保证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以及各项决议在子公司得到有效贯彻与执行。
(三)对子公司拟提交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向公司汇报,并按照公司的指示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定期向公司汇报子公司的经营、财务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
(一)子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招聘、劳动合同签订、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员工培训等,相关制度需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母公司负责招聘或任命;其他人员由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在授权范围内自行招聘。
(三)子公司的薪酬政策应以母公司的薪酬政策为指导,结合当地同行业水平制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考核,由母公司主导或参与制定和实施。
(四)子公司应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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