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9675 证券简称:湖北兴欣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或互保等必要措施;
(四) 公司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拟提供对外担保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财务部门请示公司总经理并取得总经理批准后,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调查。
(二) 资信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2、被担保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4、反担保方案及基本资料;
5、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 财务部门根据资信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及所收集的上述资料,写出分析报告,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依照相关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 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亏损的;
(三) 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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