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9675 证券简称:湖北兴欣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
资金以及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实物和无形资产或评估后的股权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一切
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项投资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二)公司单项投资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750 万的。
以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
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之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对外投资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对外
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
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大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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