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9668 证券简称:粤安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
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
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控股
子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
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1、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对外投资事项;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
(二)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1、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上,30%以内的投资事项;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以上,30%以内的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
(三)公司发生的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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