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9668 证券简称:粤安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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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司治理规则》和《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
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
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六至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九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在 70%以内的情况
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的;
2、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超过本款规定标准的融资事项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再进行融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或有下列事项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1、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2、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再进行融资的。
《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会融资审议权限作出规定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的融资事项,未达到股东会、董事
会审议权限的,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融资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采用信用保证等
方式。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公司资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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