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839659 证券简称:翱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5 月 9 日,经过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中国·内蒙古
二〇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内蒙古轻化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财富时代 B 座
翱华大厦。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17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为己任,促进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和振兴。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争创较好的经济效益,回报社会和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工程咨询;工程
设计;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压力管道设计;压力容器设计;消防技术服务;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经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公司股票登记的代理机构。若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数据存在争议,应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总数为 5217 万股,均
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共 43 人。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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