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23
证券代码:839655 证券简称:威星电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9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阳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近期,公司收到东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等资料,案号为(2026)
浙 0783 民初 13247 号,开庭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03 日。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潘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傅东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控股股东
3、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东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被告
姓名或名称:方敏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5、被告
姓名或名称:曹月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8 月 15 日,潘炜与傅东风、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有限
公司、方敏珍、曹月英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潘炜目前对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占有股份比例为 8.96%。自签订协议至今,被告方未能实现协议承诺的业绩目标,且从未向原告潘炜进行任何形式分红,潘炜要求被告回购股份。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
2、判令被告一傅东风向原告潘炜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008 万元;3、判令被告一傅东风向原告潘炜支付以 1008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8%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自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暂计算至 2026 年 7 月 15 日为 1951.6 万元;
4、判令被告一傅东风承担原告潘炜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 51.6 万元;
5、判令被告二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方敏珍、被告四曹月英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一傅东风立即配合原告潘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登记在原告潘炜名下的被告二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8.96%股权变更回被告一傅东风名下;
7、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含保全费 5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1.4 万元等由被告一傅东风承担。
理由:
2015 年 8 月 15 日,原告潘炜与被告一傅东风、被告二浙江威星
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方敏珍及被告四曹月英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了利润承诺及退出机制。约定
威星电子 2015 年净利润达到 1000 万元,2016 年净利润达到 1200 万
元,2017 年净利润达到 1500 万元。若 2015 年、2016 年或 2017 年度
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年度保证净利润的 70%,原告潘炜有权在知晓上述情形发生后立即提出回购要求,被告一傅东风和被告二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应无条件予以配合执行,回购价格为退还所有投资款并支付按 18%计算的年利息。原告认为自协议签订至今,被告方未能实现协议承诺的业绩目标,且从未向原告潘炜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红。原告潘炜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行使退出权,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无。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银行账户冻结 300 万元已解除冻结。除上述情况外,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
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情况,同时做好各种应诉准备,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失,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东阳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三)《东阳市人民法院传票》
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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