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9633 证券简称:金鼎医药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全文中所有“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二、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中华人民 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非上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 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法规,制订本章程。 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安徽金鼎医药有限公司整 有关规定由安徽金鼎医药有限公司(以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下简称“金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由金鼎有限原全体股东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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