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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4 17:32:03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5〕22 号

关于对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通股份),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园纬三路路北。

赵中舟,吉通股份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

宋春芳,吉通股份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7 月,吉通股份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赵中舟持有
挂牌公司股份17,299,056股被法院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45.49%。

冻结期限为 2024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27 年 7 月 7 日止。如果上述
股份被全部行权,可能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吉通股份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后于2025年1月16日补充披露。
吉通股份未及时披露股份司法冻结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赵中舟未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信息及时告知挂牌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董事长赵中舟、董事会秘书宋春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吉通股份、赵中舟、宋春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
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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