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发起设立;在辽宁省鞍山市工商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300603653457Q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TIANLI
REMANUFACTURINGTECHNOLOGY CO.,LTD 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经济开发区中小
企业创业园 5 号;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邮政编码:114011
第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1995 年 12 月 25 日至长期。
第六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 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向其他企业股权投资、对外担保行为的,应严格遵守本
章程和公司已 制订的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或 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及公司已制定
的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勤勉 尽职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为股东创造效益,
为员工创 造事业平台,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冶金设备及轧辊、轨道船舶交通
设备、汽车 零部件及模具的再制造、增材制造及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以上不含需审批的项目); 堆焊再制造设备及焊接机器人、节能环保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特种焊接材料、纳米 合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 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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