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9609 证券简称:雷悦重工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由公司出资(含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投向其
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 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和提升公司市场价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分期缴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或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维护对外投资权益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协调或指导被投资公司的“三会”和工商事务,主张公司的相关权益;负责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审计并协助被投资单位完善内控制度。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每月向总经理报告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公司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600 万元;但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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