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9609 证券简称:雷悦重工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
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
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
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
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
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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