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9609 证券简称:雷悦重工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规范公司,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青岛雷悦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或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或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年限由董事会决定,并在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
第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九)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利益,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处领取薪酬。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该等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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