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9609 证券简称:雷悦重工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雷悦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成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五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九)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监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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