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9605 证券简称:晟琪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
第四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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