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9600 证券简称:康美特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及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转让价格、公司生产经营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二章 管理与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二)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理行使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挂牌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为定期报告,其它信息为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有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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