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5 18:21:52 股吧网页版
前瞻资讯: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39599 证券简称:前瞻资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本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十二)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执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四) 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项;

(十六) 审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向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提供下列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