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9593 证券简称:京瑞电气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京瑞恒诚电气(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京瑞恒诚电气(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京瑞恒诚电气(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
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 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
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八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
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 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作出召开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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