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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8:46:38 股吧网页版
中瑞医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9574 证券简称:中瑞医药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 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
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见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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