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9549 证券简称:永星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低于前款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投资过程中的监督及投资结束后的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并就评估结果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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