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9549 证券简称:永星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江苏永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名,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并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临时监事会的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紧急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表决时,监事应将其书面意见和表决意向签字确认后传送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监事授权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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