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839546 证券简称:管信科技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中山管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山管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山管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山管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 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
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还
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 级的企业。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
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对负债率超过 70%的公司进行担保;
(四)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门。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总经理
组织公司财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
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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