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0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39535 证券简称:中原物流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承
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统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
公告编号:2025-041
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承诺的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便利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七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方遵守或履行承诺。承诺相关方未遵守或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定期检查承诺履行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说明进展;如发现风险,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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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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