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9535 证券简称:中原物流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应按照法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
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 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 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
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盈利状况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如需)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五)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六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六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三)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每年可选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的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下列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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