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9535 证券简称:中原物流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挂牌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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